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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重工商法学〔2015〕2  

 

关于调整和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根据学校有关精神和学院工作需要,经2015年3月29日法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对原学院文件“重工商法学〔2013〕04号”进行了修订,决定调整和成立法学院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一、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李自维 杨和义  

组  员:刘勇、张忠民(知识产权系系主任)、袁维勤(法学系系主任)、刘波(实验室主任)  

二、就业工作小组办公室  

由学团办公室兼此,负责日常事务。  

主任:陈丹妮  

成员:杨婷、范志军、毕业班辅导员  

办公室地点:慧智楼90327  

办公室电话:023-62768487  

邮箱:xtb8482@ctbu.edu.com  

三、就业工作岗位职责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重庆市教委及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完成学院的就业工作总结;  

2、负责学院的毕业生调查统计、毕业资格审查和生源数据上报工作;  

3、掌握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情况、开展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4、负责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认真准备毕业生的推荐材料,打印、审核并管理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5、承担学院就业协议的审核、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及毕业生就业问题(改派等)的处理;  

6、负责学院毕业生毕业鉴定、档案整理、离校手续办理和文明离校工作;  

7、负责对学院毕业生的日常就业指导与咨询工作,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8、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学院的校园招聘活动;  

9、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合适的毕业生,协助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毕业生;  

10、动员毕业生参加学校学院的招聘活动和其它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  

11、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长工作职责  

1、主持学院就业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检查、督促岗位职责执行情况,以保证就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全面掌握就业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学校提出报告、建议和方案,供上级决策参考。  

3、负责拟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管理规定和工作实施办法、考评办法以及其他就业相关细则。  

4、不定期带动学院全体教师,开展人才需求情况调查并进行分析研究,完成调查报告。  

5、参与毕业生实习就业基地建设,并做好走访和服务工作。  

6、负责与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进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总结和分析研究。  

8、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  

9、组织校内各种类型的招聘会。  

10、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采用各种方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11、适时开展并完成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12、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室主要工作人员职责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思想教育、学生学习、安全教育等工作,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形成优良的毕业班班集体。  

2、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和就业推荐工作。  

3、对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好学生基本状况分析和统计,建立毕业生信息库。  

4、管理好毕业生就业方案,提出和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5、热情、耐心、细致地进行就业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6、多渠道搜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  

7、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8、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推荐表并做好统计、整理、存档工作。  

9、对学院毕业生应该归档的合格材料应及时整理,科学分类,认真编制目录、索引,资料汇编等检查工具,方便查找使用。  

10、指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帮助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毕业生班班级及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加强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动手能力,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2、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3、认真学习国家、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校合理的就业安排;  

4、接受学校、学院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就业信息,经常登录学校、学院就业网站,接受就业工作的统一部署。  

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  

6、主动配合学院毕业生调查及其他信息的反馈工作,并向学院提交就业协议书。  

7、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8、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9、完成由学校学院交待的其他事情。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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