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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校团委和学院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旨在组建一个健康向上的优秀学生组织,充分依靠全院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重庆工商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在法律法规和重庆工商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院领导及各部门与学生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全院学生,以学习为中心,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二)沟通院党总支、院各级部门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促进学生之间、学生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三)协助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院中心工作,协助学院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六)加强同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开阔知识视野之目的。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本会主席团设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副主席,负责分团委学生会整体工作的领导、策划和协调,换届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分团委审查并讨论决定。主席团下设综合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科部、社联部、体艺部、素质拓展部和权益部八个部门。

第三章  会员及纳新

第九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志愿为同学服务、品行端正、自觉遵守本章程的法学院同学,均可申请加入我院分团委学生会。  

第十条  纳新流程分为初试、会谈、复试三个阶段,持续时间为一周。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择优录取。

    (一)初试:初试前需认真填写入会申请表及申请书,根据填报的第一志愿,参加该部门的面试。各部门初试安排在同一时间、不同教室进行,各部门根据自己部门对干事的要求,严格按照分团委书记和主席团分配的名额进行纳新。初试采取演讲和提问的方式进行,由分管主席负责,各部长、副部长担任面试官。

    (二)会谈:各部自己确定时间,单独进行。详细了解通过初试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初步确定人选。 

    (三)复试:所有部门统一时间地点,由主席团和各部部长担任评委,采取演讲和提问的方式进行。

(四)新干事名单经分团委书记和主席团审核并报学院党总支批准后方可公布,经过一个月考察期,合格者转为本会正式成员。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本会须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对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落实计划安排,布置下阶段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每学期召开两至三次全体大会。

第十二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应做好会前准备,按时到达,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场,需请假者须在会前向主席团请假。会议考勤采取会前点名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会议期间应认真听取发言,作好记录。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交头接耳,不携带与会议无关书籍、音像制品进入会场,随身通讯器材应调至静音或者关机状态。

第十三条  会议请假规定:

(一)病假:必须持医院证明及学团办假条。

(二)上课:必须符合课程表安排且有两位以上主席团成员证明。

(三)事假:须有学团办假条且有两位以上主席团成员证明。

    (四)分团委副书记、主席或副主席有事请假,须会前向学团办请假且告知其他主席团成员。

(五)其他情况。

第五章  财会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活动经费由分团委书记和主席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可设专人管理本会账目,各部门由专人统一上报。

第十五条  本会的活动花销报账应遵守严格的报账制度:

(一)具体报账事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报账记录,要做到每笔开销有账可查。购买人不得弄虚作假,私自挪用公款,一经发现必将严肃处理。

(二)本会成员为学生活动购买物品时须开具发票,凭票报账。发票背面须注明花费的活动名称及时间,经手人、部长和主席团成员须签字确认。

第六章  值班

第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由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具体值班人员。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值班期间,值班人员须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二)离开办公室前,值班人员应将办公室物品放回原处,并检查门、窗、电灯及电脑是否关闭。

(三)值班人员应注意防火、防盗,如发现意外事故应以最快速度报告分团委老师及主席团成员。

第七章  活动申请

第十八条  为使工作更具体,更有目的性,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本学期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主席团,主席团通过审批取舍,合理安排,督促各部门完成其特色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举办活动之前须向分团委老师及主席团递交申请书及详细策划书。

第二十条  举办活动的部门要在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进行活动总结。综合办公室要填写《学生会活动记录表》,并同活动策划、活动总结一起统一整理存档,报至分团委老师审阅。

第八章  干部选拔

第二十一条  部长(副部长)选拔的主要程序:

   (一)选拔时间为每年5-6月份。

   (二)各原任部长同现任主席团一起召开干部会议,共同讨论本会各部新任部长候选名单。

   (三)主席团将候选人员名单上交分团委老师及学院党总支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当选为部长(副部长)。

第二十二条  部长(副部长)选拔的注意事项:

    (一)选拔过程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

    (二)有重大违纪现象或被取消选拔资格的本会成员,选拔时不予以考虑。

(三)主席团在整个选拔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纪律与惩罚:

    (一)对于例会迟到者:如迟到达10分钟及以上,不得进入会场;无故迟到两次者,须在全体成员例会上做出公开解释;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取消本会评优资格。

    (二)对于旷会者:第一次给予内部警告处分,事后必须到分管主席处作出说明;第二次取消本会评优资格;旷会达三次及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三)对于不积极响应本会工作者,第一次给予内部警告处分,第二次取消本会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劝其退出学生会。

    (四)对于工作中由于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本会开展工作极为不利的,给予内部严重警告,再犯劝其退出学生会。

    (五)为体现本会的带头作用,凡行为有违反校纪校规的成员,一经发现,将给予撤职处分。

    (六)若有任何个人或集体,有虚报账目或贪污公款的行为,立即开除并报送学院。

(七)考试违反纪律、作弊者,或违反其他学校纪律者,一经查实,立即撤职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保留其修改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所有。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doc(2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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